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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办理须知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办理须知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办理须知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大修各类型住房时,建设银行同时为其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特定贷款组合。

用银行信贷资金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特定方式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用于支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

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的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有合法的身份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合计最高为所购住房销售价格或评估价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80%,其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须按照当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目前为30年),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贷款期限

所贷款项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咨询:通过银行网点、电话或网站了解组合贷款中自营性贷款的有关情况和要求;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电话和建行网点等了解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情况和要求

贷款申请:分别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签订合同:获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之后,持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通知单》,向贷款行申请组合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在接到银行同意贷款的通知后,需与贷款行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分别在条件具备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客户还款:客户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