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流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径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申请表,包括产废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协议。
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置协议。
道路运输途径地说明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