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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适用及其特点,适合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参考背诵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适用前提: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

不得适用:1、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2、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4、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5、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不适用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启动:

1、依职权启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

2、当事人提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经法院同意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应该在开庭前提出,并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注意:当事人只能将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得将简易程序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只能是法院依职权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程序简化:可以适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灵活:可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允许,但不得超过15日。双方明确表示不需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立即确定开庭日期。

3、采用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审理

4、审限:审理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月。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的六类案件:

1、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

2、劳务合同纠纷(注意区别于劳动合同)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有关宅基地和相邻权的纠纷

5、合伙协议的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1、提出: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合理的

2、转为普通程序后,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3、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重新计算)

4、文书: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