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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27条第三款与《继承法意见》第53条的疑问

继承法27条第三款与《继承法意见》第53条的疑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问题补充说明:继承法27条第三款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就是说,这种情形归入法的继承,由继承人继承。但为什么《继承法意见》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这一条确明显归于受赠人的继承人呢? 这两条冲突之中的1、继承人继承;2、受赠人的继承人之间的冲突是如何理解的? 恳请高手指教....谢谢!

继承法27条第三款与《继承法意见》第53条的疑问

这两条当然没有冲突继承法27条讲明情况时被继承人还没有死根本还没有发生继承因为继承权是一个死因行为只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开始发生效力被继承人没有死遗嘱继承人先死了遗嘱关于这部分的就自动无效了所有360问答跟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人没有丝毫关系

意见53条是继承开始后也就说明此时继承人已经死南每又变我亡了只是还没有分割遗产那么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即发生法律效突止娘水两载粒衣大负包力开始继承当然继承人死后他官特家永待的利益归属于继承人的继承人

(上面说的继承人是指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继承人省事没打全面)